发布日期:2025-10-02 11:52 点击次数:93
中央厨房销售预制菜的税务问题
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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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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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4年3月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 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首次明确:预制菜也称预制菜肴,是以一种或多种食用农产品及其制品为原料,使用或不使用调味料等辅料,不添加防腐剂,经工业化预加工(如搅拌、腌制、滚揉、成型、炒、炸、烤、煮、蒸等)制成,配以或不配以调味料包,符合产品标签标明的贮存、运输及销售条件,加热或熟制后方可食用的预包装菜肴,不包括主食类食品,如速冻面米食品、方便食品、盒饭、盖浇饭、馒头、糕点、肉夹馍、面包、汉堡、三明治、披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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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制菜销售的税率问题
中央厨房销售预制菜的增值税税率需根据具体经营主体的业务性质及销售对象判定,核心在于区分“餐饮服务”与“销售货物”两类行为,具体如下。
(一)适用餐饮服务税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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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若中央厨房隶属于餐饮企业,且生产的预制菜用于本企业门店的堂食或外卖(即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则视为餐饮服务的一部分。
税率: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2027年底前政策下可优惠至1%)。
依据: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规定,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参与生产加工)按餐饮服务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31号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现场制作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食品按餐饮服务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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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销售货物税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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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若中央厨房独立运营,生产的预制菜作为预包装商品对外销售(包括本企业独立营运的门店使用),则视为销售货物。
税率:深加工预制菜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若为初级农产品简单加工(如净菜),则可能适用9%的较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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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争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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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热型预制菜:对于仅需简单复热的即热型预制菜,若餐饮企业仅进行加热而无实质加工,作为外卖食品销售部分税务机关可能认定为属于销售货物。
兼营销售:若餐饮企业提供的套餐包含预制菜和其他商品(如饮料),消费者在现场消费的,按照餐饮服务计税,税率6%。
总的来说,目前实践中存在因业务模式不同导致的税率差异,建议结合具体经营场景判断。
二、预制菜的深加工与初加工
预制菜的深加工与初加工,在税务方面,可以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角度来区分。
(一)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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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加工:若预制菜的成品,还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里面,还属于农产品或农业初级产品的,就是初加工,产品还可以享受农产品的低税率9%。比如,(1)肉生制品——烫火锅的牛肉卷、羊肉卷等;(2)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某贝的袋装烤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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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深加工:
(1)肉制品(包括水产品的肉制品):凡是变成熟肉制品的(包括几分熟),都不是农产品及其初级产品,属于深加工了,税率13%。
(2)蔬菜: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简单总结,蔬菜的初加工不是按照“生”或“熟”来区分的,而是按照是否“经排气密封”来区分,同样的腌菜、咸菜、酱菜是可以直接的“熟”菜,但是是散装没有排气密封的,依然可以是低税率9%,而如果是经过密封的就是高税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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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殊的
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也就说胡椒粉、花椒粉等,税率是高税率13%。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类似的“辣椒粉”不能随便套用,因为“辣椒”不属于“园艺植物”,而是归属于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蔬菜”,而“蔬菜”的区分是看是否“排气密封”,而不是看是否“研磨”。“蔬菜”的具体范围,可以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
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竹笋也是可以食用的,但是在财税字[1995]52号“林业产品”分类中。“竹笋罐头”没有解释与备注说明,可以参照对于蔬菜罐头的解释,也就是说“排气密封”的就是高税率13%。
同样的,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前者即使是“熟”的(可以直接食用),也属于农产品,适用低税率9%;后者是“罐头”,是“排气密封”的,就变成了高税率13%。前者“经加工”的蛋,是指还要保持蛋的外形,不包括已经改变外形的煎蛋等形态的蛋制品。
3、小结
在增值税方面,预制菜该适用低税率还是高税率,主要的政策依据就是《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如果还是属于“农业产品”范围的就是初加工,就可以适用低税率。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有些地方是没有逻辑性的,实务中很多人也容易混淆,很容易做类比推断,这样就很容易造成税率适用错误。
(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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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是否属于初加工,关键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如果在这两个政策的规定范围内就属于“初加工”,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在“蔬菜初加工”范围描述中,没有见到“加热”的工艺,并且明确指出“蔬菜罐头”(经排气密封)以及研磨后的园艺植物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初加工范围。由此可见,“加热即食型”的预制菜,不属于农产品初加工范围,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免征的优惠政策,比如某贝的2年西蓝花。当然,如果是净菜,菜还是生的,还需要餐饮门店现场炒制或烫火锅的,就属于农产品初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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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初加工”,包括对新鲜水果的清洗、分类、切块(片)等简单加工。
“肉类初加工”,需要完整的阅读与理解,不能只是看最终产品。因为完整的是“通过对畜禽动物......宰杀、去头、去皮......等简单加工,制成的分割肉......肉块、肉片、肉丁。”这一政策描述,对生产工艺说的非常清楚,原材料是“畜禽动物”,制成的产品是“分割肉......肉块、肉片、肉丁”。根据这项规定,如果原材料是分割肉、白条肉等,制成的产品是“肉块、肉片、肉丁”等,显然是不符合规定的,是不能算农产品初加工范围,是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在初级工与深加工区分的问题上,既有相似或相同的地方,也有不一致的地方,二者不能相互替代,不能因为在其中之一属于初加工,就推断在另外税种也是初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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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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